


国土部日前发布的《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指出,针对实践中创造的工业用地新方式,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先出租后出让、在法定最高年期内实行缩短出让年期等方式出让土地。
不过,《规定》明确禁止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奖励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价款。
据悉,该《规定》是我国首部专门就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进行规范和引导的部门规章,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
《规定》要求,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用地标准控制制度。国土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房地产开发用地宗地规模和容积率等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和实施更加节约集约的地方性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
在市场配置方面,《规定》要求,各类有偿使用的土地供应应充分贯彻市场配置原则,运用土地租金和价格杠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国家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
《规定》明确指出,除军事、保障性住房和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的特殊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应外,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中的经营性用地,实行有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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