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出台支持政策,积极吸引外资落户。出台《天津市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实施意见》,从全面扩大对外开放、营造优良营商环境、优化利用外资结构、搭建招商引资平台、狠抓工作监督落实五个方面二十六条措施鼓励和支持招商引资。制定19项举措,从提升外商投资环境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水平,促进外资增长。制定《天津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及总部型机构的若干规定》,明确天津市总部和功能性机构认定标准,规范对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及功能性机构的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经认定的在津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将由市发展改革、科技、公安、财政等11个部门联合做好管理服务工作,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享受规定数额的财政补助和奖励。
天津市推进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工作
二是狠抓招商队伍建设,打造专业招商团队。设立招商顾问制度,定期举办招商顾问圆桌会。加强海外招商网络建设,发挥资金支持政策引导作用,鼓励和支持国家级开发区在境外设立招商引资机构,推动北辰开发区在德国设立驻外招商机构。加强对招商队伍培训,对全市招商队伍建设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分析招商队伍现状,查找存在问题,建立区县、重点载体招商人员信息库,为招商引资服务。采取分期分批,内外结合的方法,举办专题招商政策、业务技能培训,提高招商队伍的综合能力素质。
三是不断改善投资环境,为外资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修订《天津市利用外资评价及奖励办法》,加大对利用外资的督查和问责力度。围绕对外开放综合竞争力评价报告中指出的总部经济发展能力与对外标城市差距显著等6大类33个问题,组织召开市有关部门会议,推动外资企业有关问题的解决。编制《2016年中国天津投资环境白皮书》,开发"投资之窗",扩大投资环境宣传。充分发挥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作用,每季度召开各区外资企业投诉中心负责人座谈会,研究解决外资企业的相关投诉问题,为外资企业松绑解困排忧,维护外资企业、投资者、员工合法权益。
四、优化外商投资管理服务,创新外商投资管理体制。全面实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简化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程序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管理程序。深化外资领域简政放权改革,推进工商登记与商务备案“一窗一表”改革试点,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积极争取国家工商总局支持,加快推进地方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建立完善外商投资管理信息平台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
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利用外资工作对推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把利用外资作为一号工程来抓,加快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招商引资政策举措。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密切配合、主动作为,创新工作方法,狠抓工作落实,共同推进利用外资工作取得新的成效。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跟踪督查,及时总结经验,指导各地有效开展利用外资工作。
五、强化外资工作保障,建立完善利用外资目标考核评价机制。利用外资总量前十且保持增长的县(市、区)、开发区确定为全省利用外资考核优秀单位,对相应县(市、区)、开发区有突出贡献人员给予通报表扬。对取得突出成绩的招商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参加各级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评选。(省人力社保厅、省商务厅、省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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