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高新区华苑科技园企业通过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资助办法(津园区建环[2005]13号)
为了提高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下属企业的环境管理水平,提升华苑产业区整体的环境绩效,鼓励驻区各类科技园、企业推行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适用本办法:
在园区华苑产业区内注册,并在本辖区内购地建厂,同时已通过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生产企业或坐落在园区内的各类科技园。
第二条:资助资金的设立
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拨专款设立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资助资金(以下简称“资助资金”)。
第三条:管理部门
园区建设发展与环境保护局为资助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办理发放手续。以及资助资金申请的受理、审核及材料汇总整理工作。
第四条:认证实施前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企业应当在认证实施前,向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与认证机构签订的合同(复印件);
(三)《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ISO14001认证资助资金申请表》。
第五条:认证实施过程中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单位应当在认证实施过程中,每半年向主管部门上报《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ISO14001认证实施进度表》。
第六条:认证通过后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单位应当在认证通过后,向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认证证书(复印件);
(二)咨询及认证费用发票(复印件);
第七条:核准和通知
建设发展与环境保护局在收齐全部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的核准及汇总整理工作,出具《核准验收报告》及《ISO14001认证资助通知单》。
第八条:资助额度
通过ISO14001认证的各类科技园可以获得一次性5万元人民币资助;购地建厂的企业可以获得一次性2万元人民币资助。
第九条:资金管理
建设发展与环境保护局根据资助资金需求情况,每年确定资助资金预算,并负责资助资金发放的审批。
第十条:监督和检查
获资助单位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当退赔受资助的资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获资助单位应当接受园区建设发展与环境保护局及有关部门,对认证实施过程进行的跟踪及事后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园区建设发展与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