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学府示范工业园区优惠政策(概要)
税收优惠政策
从该企业开具第一张发票起,对入驻企业执行企业所得税区留部分“免二年、减三年”优惠政策。
人才优惠政策
按照《学府工业园区引进高级人才优惠政策》执行,内容如下:
1、本办法适用于经园区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登记注册并在区内从事生产经营、研究开发的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里工作的高级人才。
2、以下人员为高级人才:
A、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或获得“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的人员;
B、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C、在国外留学并取得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的人员;
D、获得过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或省(直辖市)、部级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或二等奖的人员。
E、经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组织专家评估认定,能带入生产较高经济效益的生产、科研项目的人员或具有特殊才能的各类人员。
3、经园区管委会审核,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人员,报园区管委会批准,颁发“西青学府工业示范园区高级人才证书”(享受本规定有关优惠待遇)。
4、对在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的高级人才,园区管委会授予“西青学府工业示范园区科技人才奖”,奖金额的上限为30万元人民币,园区管委会定期发布评奖标准并组织评奖。
5、对在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中取得显著成绩的高级人才,园区劳动人事部门优先向国家有关部门推荐授予相应称号,推荐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6、对进入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工作的高级人才(含按规定随迁的配偶、子女),园区管委会劳动人事部门及相关机构优先协助其办理天津市常住户口调动手续,并帮助解决其配偶的就业问题和子女入托或就学问题。
7、高级人才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所获得的奖励和股权收益,若再用于直接投资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全部免征个人所得税。
8、对在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博士后流动站及国内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完成博士后研究课题期满出站的博士后,进入园区创业园工作的,园区管委会给予安家费和租房补贴5万元。
9、本办法中吸引高级人才的各项措施所需的资金,从园区管委会设立的“发展基金”中支出。